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鄧聿文:公民參與不只意味著反對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4-10-12     來源:[標簽:出處]     作者:[標簽:作者]     瀏覽次數(shù):172
核心提示:
是簡單地表達反對意見,甚或只是為了私人利益而刻意反對政府的決策,以凸顯自己與政府利益的不一致。我為什么要這樣說?公民參與的出發(fā)點固然是要更好地行使和保障個人利益以及社會的整體利益,但若民眾在參與中對個人利益或小群體考慮得過重,那么,勢必會忽略社會的整體利益,從而造成個人或小群體利益得到了保障,但社會更多人利益將會因此受到不必要的損害。
    以廣州番禺的生活垃圾焚燒發(fā)電項目為例,假設因當?shù)孛癖姷姆磳Χ率乖擁椖苛鳟a(chǎn),那么,問題是不是就得到解決了呢?我認為后果可能更嚴重。這是因為,中國是個正在迅速發(fā)展的國家,許多城市特別是一些中小城市,生活垃圾成了必須立即解決的棘手問題。我們看到,很多地方現(xiàn)在已被垃圾包圍著,生活根本談不上宜居。
    處理垃圾的做法,過去是把它埋在地下,但在許多大城市,土地寸土如金,這種做法已不合時宜,事實上也不環(huán)保。采取焚燒處理的辦法則可最有效地實現(xiàn)生活垃圾的減容、減量、資源化。筆者今年暑假參觀了青海西寧的一家垃圾焚燒發(fā)電廠,其清潔和環(huán)保,給筆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,它不但能把垃圾通過焚燒處理制作成有機肥料,而且整個操作車間幾乎聞不到垃圾特有的刺鼻氣味。廣州的這個項目是不是跟西寧一樣,筆者不清楚,但經(jīng)過多年的發(fā)展,垃圾焚燒發(fā)電在技術上已十分成熟可靠,成為了當前國際上廣泛運用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,這點應該是沒問題的。
    所以,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,即對于實踐已經(jīng)證明了的,能夠很好控制環(huán)境污染的項目,人們是不是一律都反對?理論上當然不太可能,但落實到實際中,因和人們的利益產(chǎn)生沖突,或可出現(xiàn)這種情況。這就涉及到公民參與的權責對等問題。一個不講究權利,只承擔義務的社會,顯然不是公民社會;但是,只講究權利,不講究義務,不承擔責任,也不是一個公民社會。成熟的公民,還必須考慮,當“我”在反對政府的某個決策時,該決策流產(chǎn)所給社會帶來的后果是什么,這個責任要考慮清楚。只有考慮好了承擔后果,反對才會更有力量。
    當然,我不是主張將政府決策錯誤的后果要民眾來承擔。就廣州這個個案來說,當?shù)孛癖姾芸赡懿皇欠磳贌椖勘旧恚皇菗恼趫?zhí)行安全措施上的能力。如是這樣,就需要政府的環(huán)評信息更公開和透明,引進第三方來監(jiān)督垃圾焚燒處理的過程等。總之,要建立一套保障民眾參與的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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