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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新雄:應加強能源法律法規(guī)立改廢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4-12-19     來源:[標簽:出處]     作者:[標簽:作者]     瀏覽次數:1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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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面臨兩項重要議題,一是對外改革能源管理方式,二是對內反腐倡廉,整頓吏治。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后,國家發(fā)改委副主任、能源局局長吳新雄近日在《紫光閣》雜志撰文指出——《努力提高能源工作法治化水平》。

  吳新雄認為,能源局應履職抓大事,放權抓監(jiān)管;工作規(guī)則要完善,辦事全透明;應切斷利益鏈,違法必查辦。

  “法無授權不可為、法定職責必須為”

  “編織制度網,權力進籠子”

  長久以來,我國能源項目審批權力過于集中,批項目、批資金存在不規(guī)范和不公開問題。國家發(fā)改委原副主任、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案,及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、核電司司長郝衛(wèi)平等違紀違法案件發(fā)生后,能源局主政者們開始反思。

  吳新雄在文中指出,首先應加強能源法律法規(guī)立改廢。適應能源事業(yè)持續(xù)健康發(fā)展需要,圍繞“一法三條例”,推動能源重點領域立法修法,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、決策與立法緊密銜接,“法無授權不可為、法定職責必須為”。

  在職能轉變上,能源局將進一步梳理、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,集中精力謀全局、管長遠、抓大事。重點抓好2015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、“十三五”能源規(guī)劃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、煤電節(jié)能減排行動計劃配套措施、創(chuàng)建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、核電建設和“走出去”、能源國際合作等重大工作。

  在審批流程上,吳新雄提出“五公開”的設想,即:規(guī)劃公開、計劃公開、條件公開、過程公開、結果公開,促進權力在陽光下運行。對于煤炭、電力、油氣、核電、新能源、科技等能源領域重大項目、重大資金審批,要定期召開審批聽證會,確保行政權力依法依規(guī)運行。

  此前,由于項目審批公開透明度不夠,投資者在項目前期工作中往往絞盡腦汁。諸如,爭取項目排在待核準名單前列(排次先后決定核準進程),公關主要辦事人員,運作項目早日會簽等。“由于多方原因,曾出現項目申請停滯不前的狀況,以至于前期工作的幾百萬元支出打水漂。”一位新能源投資企業(yè)人士說。

  正因為項目審批不透明,權力尋租的機會也在上升。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、紀檢組長戴曉曙指出,實際上一些信息一旦公開后,尋租的機會也就沒有了。他舉例介紹,“比如機關內部開會研究批項目,只要有誰有不同意見,很快就會有項目單位的人去‘做工作’,保不住密。”

  在簡政放權后,國家能源局面臨監(jiān)管的難題。吳新雄認為,國家層面應做好專項規(guī)劃、年度計劃、配套政策和監(jiān)督管理四項基礎工作;同步下放審批標準、審批規(guī)范、審批責任、處理權限及責任追究;明確監(jiān)管主體、監(jiān)管對象、監(jiān)管內容、監(jiān)管責任。

  吸取系列貪腐案件教訓后,吳新雄認為應編制制度網,將權力關進籠子。這些制度包括,審批責任追究制和倒查制,網上公示制度和網上審批制度,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和抽查制度,陽光審批和聽證會制度等。

  近期,國家能源局印發(fā)《國家能源局工作人員廉政守則》和《國家能源局處級以上干部配偶、子女從業(yè)規(guī)范》兩項規(guī)定。前者對能源局工作人員提出“五要五不”的要求,后者對干部配偶、子女提出“六不準”要求。

  “五不”內容是:不得以個人或借用他人名義經商、辦企業(yè);不得違規(guī)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;不得以課題研究、項目評審、專家咨詢等名義違規(guī)收取報酬;不得干預業(yè)務關聯(lián)單位的工程招投標、設備采購等市場活動;不得利用掌握的工作信息謀取私利。

  “六不準”要求干部配偶、子女不準從事涉及干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個體經營活動;不準參與同能源審批項目有關的基建、設備采購等投標活動;不準參與同國家能源局工作業(yè)務有關的中介、代理、咨詢等服務活動等。(記者 王秀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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