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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庫可以開閘 責任不能“放水”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4-10-20     來源:[標簽:出處]     作者:[標簽:作者]     瀏覽次數:2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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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下,各地陸續(xù)進入汛期,各水庫電站泄洪力度也隨之加大。本月20日,陜西寶雞一水庫開閘泄洪,導致下游10人被困在水位上漲的渭水河道,其中9人獲救,1人死亡;而在浙江的烏溪江,同樣因為上游的水電站開閘放水,導致在江邊抓魚的父子2人遇難。 

生命的逝去,令人無比惋惜,特別是寶雞渭河邊上那位垂釣者,就在眾多消防員和群眾及媒體記者幾十米外的地方,一點點被洪水淹沒、沖走,而眾人又眼睜睜看著無計可施,留下無盡的遺憾。 

查詢歷年的新聞報道,發(fā)現此類悲劇并不是今年才有,浙江烏溪江三年內類似險情已經出現6起。教訓是沉痛的,但為何悲劇一再上演?除了捕魚者的疏忽大意,上游的水庫或水電站應不應該對此負責任?究竟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故再次發(fā)生? 

烏溪江黃氏父子遇難跟上游的黃壇口水電站開閘放水有關,該電站負責人表示,發(fā)布泄洪預警信息的主體,不是電站,而根據規(guī)定,電站日常發(fā)電產生的下泄水量無需預警。無論這位負責人依據的是什么規(guī)定,這樣不負責任的說辭難免招致輿論的炮轟。 

事實上,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123條的規(guī)定:從事對周圍環(huán)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(yè)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不同于自然形成的具有不可抗性的洪水,水電站或水庫開閘放水并非具有不可抗性,而完全是人為的可控的,這種對周圍環(huán)境有高度危害的作業(yè),在沒有采取必要的告知和預警措施時,導致人員傷亡,毫無疑問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 

劃清責任不是最終目的,更要緊的是怎么避免類似悲劇的重演。水庫或水電站屬于重要設施,擔負著發(fā)電泄洪、興利除害的使命,但人命關天,任何功能的發(fā)揮都應當以保障生命安全為第一旨歸,為最高原則。水庫或電站的任何一次開閘放水,都有可能對下游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威脅。因此,必須由電站或水庫協調下游各相關地區(qū)的防汛部門,加大預警力度,告知開閘放水時段,讓廣大市民群眾及時了解水情,充分意識到泄洪的潛在危險。同時還應在河道沿岸,樹立足夠多足夠醒目的警示牌,必要時還可以采取強制驅離等措施。

管理方固然有責任有義務,作為市民群眾同樣也要提高危險意識,消除僥幸心理。這不僅僅是生活常識,而且還是法定責任和義務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明文規(guī)定,“在防汛搶險期間,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”。在汛期,不要涉足行洪河道和堤岸,別為了小魚小蝦的小利益,而誤了身家性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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